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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管理办法》
时间:2025/06/24 14:30:41 点击量:[]

苏州工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学校国际化发展战略的实施,加强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国家、江苏省对外工作政策和教育对外开放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

第三条 涉外工作人员应当树立“外事无小事”的观念,严格遵守外事纪律,自觉维护国家、民族和学校的利益和尊严;维护国家安全、严守国家秘密。

第二章 管理机制与工作职责

第四条 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在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由一位校领导具体分管。各部门和二级学院应积极配合,共同保证正确执行有关政策,维护国际化工作的统一性。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分级负责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的实施,构建从师生的日常交流、二级学院的项目合作到校际全面战略合作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体系。

第五条 学校鼓励各二级单位与国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进行广泛的国际合作交流。各二级单位与国外机构(高校、科研机构、公司、协会等)签署国际合作交流协议时应严格执行学校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各二级单位必须在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受法定代表人委托签署的协议生效后,才能实施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

第六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是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他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根据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的具体情况承担相应工作,并指定一位负责人分管本单位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归口管理的职责如下:

(一)编制、执行年度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计划,进行年度总结。

(二)负责组织和统筹安排上级部门下达的相关国际合作交流工作和其他涉外机构的相关交流活动。

(三)负责组织和统筹协调校内人员赴国(境)外进行合作交流、讲学、研修等对外交流与项目合作事宜。

(四)负责全校在校教职员工的因公短期出国(境)事务管理,做好派出人员的审核、报批、申报、归国证照管理和总结等工作。

(五)负责中外合作办学、学生联合培养、学生交流交换及其他各类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的归口管理,并对项目的建立和实施过程进行协调、管理和服务。

(六)负责制定和审核来华留学生的管理办法;在华学习签证和居留许可等事务的归口管理。

(七)负责协调各类校际涉外合作交流协议的审核及归口管理工作。

(八)负责外籍教职工的身份管理,协助申请来华签证及居留许可等事务。

(九)负责做好来华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的审核、报批、指导等工作。

(十)涉及国际合作与交流的其他相关事务。

第七条 二级学院作为开展对外交流活动、推进国际化办学的主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明确本单位负责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的分管领导和相应的外事秘书。

(二)按照学校要求,制订和执行本单位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年度规划,对相关工作进行年度总结。

(三)结合教学和科研工作,组织本单位教职工赴国(境)外进行短期交流、访问、讲学、合作研究等,需事先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完成报备手续,事后完成工作总结的备案工作。

(四)积极组织申报国际科研合作平台等项目,积极举办(承办)高水平国际会议,组织开展国际学术报告。

(五)组织和积极拓展本单位的学生出国(境)交流项目。

(六)积极配合职能部门做好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工作,做好本单位来华留学生教学和教育管理的相关工作。

(七)完成国际合作与交流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三章 管理细则

第八条 因公出国(境)团组管理

(一)因公出国(境)团组,主要指学校因工作需要组团并持政府因公批件和因公出国(境)证照赴境外开展合作交流工作的访问团组。

(二)学校根据自身发展需要组织的国(境)外交流访问以及各学院或部门组织的学术交流,应根据人才培养、国际合作、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等实际需要制定计划,并坚持因事定人原则,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性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任务。

(三)出访团组成员总人数原则上不超过6人,在外停留时间1个国家不超过5天,2个国家不超过8天,严格控制出访3个国家的团组。赴拉美、非洲国家航班衔接不便的团组,出访1国不超过6天,出访2国不超过9天。

(四)学校严格控制出访预算,出访团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外事出访费用标准执行。

(五)出访团组出访施行团长负责制。出访团组的出访时间和出访路线应严格按照审批文件执行,严禁自行变更。

第九条 因公短期出国(境)事务管理

(一)因公短期出国(境)事务,主要指学校全职聘用的教职工执行出国(境)交流访问、合作研究、讲学、培训、参加国际会议等任务,出访国家(地区)、出访时间、出访路线等均有严格规定,出访期限在3个月以内并需持因公出国(境)证照的出国(境)活动。

(二)因公短期出国(境)人员须出具拟前往国家或地区业务对口单位提供的邀请函。邀请函应真实有效,原则上应有单位信息,有明确的出访任务和日期、停留期限、经费来源、邀请人签名或公章等。因公出访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派出单位人员身份应与出访任务和目的密切相关。不得参加由无权出具《出国(境)任务批件》和《出国(境)任务通知书》的协会、中心等机构所组织的出国(境)访问考察、研讨会、培训班等,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

(三)因公临时出访人员应严格按照批准方案出访。不得绕道,不得擅自改变出访路线、增加出访地点或延长出访时间。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出访方案的,应事先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批。

(四)持国外护照、港澳台地区身份证件的教职工因公短期出国(境),应按正常程序办理学校相关报批手续,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同意后方可持国外护照或港澳台地区身份证件出国(境)。

(五)各二级单位应在每年11月上旬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送下一年度因公短期出国(境)计划。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各单位年度出访计划汇总后提交学校审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未列入年度因公短期出国(境)计划的行政出访团组原则上不再受理。

第十条 因公出国(境)证照管理

出访团组或个人出国(境)前的因公出国(境)证照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一保管,出访期间团组因公出国(境)证照应由团长指派专人保管。出访结束后,应在1周内将因公出国(境)证照交至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因公出国(境)证照遗失未及时报告者,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后果严重者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因公出国(境)审批与管理

(一)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出国(境)任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因公出国(境)审批手续。

(二)因公出国(境)的人员,需提前3个月提出申请。审批程序如下:申请人通过OA办公系统提出申请、校内审批、信息公示、OA发文、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向上级主管部门办理报批、取得出国(境)任务批件、办取因公出国(境)证照、办取签证(签注)。出访人员须持因公出国(境)证照出入境或根据出访性质及时间长短按照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因公出国(境)前、出访期间及回国(境)后管理

(一)因公出国(境)团组、学生出(国)境交流团以及出国(境)长短期出国(境)交流访问、合作研究、讲学、培训、参加国际会议人员出访前应接受出国(境)行前教育。

(二)在国(境)外停留期间,要维护国家利益和尊严,严守国家秘密,自觉遵守外事纪律,接受我驻外使(领)馆的领导和监督,遇有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学校长短期访学、进修、培训人员应定期向所在学院(部门)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告工作情况和出入境准确日期。

(三)出访团组应当按照要求认真撰写出访报告并于回国后1个月内提交。出访报告在单位内部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长短期出国交流访问、合作研究、讲学、培训、参加国际会议人员回国(境)后,应在1周内到人事处和所在二级学院办理相关手续,并到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登记。

第十三条 外事活动管理

(一)外事接待,主要指接待国(境)外团体或个人到我校进行考察、访问、交流等活动。

(二)接待国(境)外来访按照对等接待的原则,根据来访团体或来访者的级别、性质、目的、要求及人员构成,确定牵头接待的领导和部门以及陪同接待人员。具体接待依照《常熟理工学院外宾接待管理办法》执行。

(三)校级友好往来的国(境)外来访,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前拟定接待方案,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四)二级单位邀请国(境)外来访,原则上由邀请或被访问的二级单位负责接待。二级单位须填写《常熟理工学院国(境)外来宾接待审批表》提前2周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接待任务完成后,各二级单位在外宾接待活动结束两周内将接待有关信息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

() 涉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和活动的管理,严格实行省外办、高校党委“两级审批、一事一报”制度。按照《省教育厅省外办省公安厅国家安全厅关于加强高校涉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活动内部管理的通知》中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合作项目管理

(一)合作项目,主要是指经国家教育部或省属教育厅批准的国内高校与国外高校中外合作的办学项目。

(二)合作项目的前期论证由教务处和相关学院负责,报批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筹负责。需前期对国(境)外合作方的资质、条件等进行论证,二级学院负责对项目涉及的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课程介绍、师资安排等进行组织和论证,形成方案后报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批准后,与外方签订项目合作协议。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还需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项目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合作项目的实施由项目所在二级学院负责,相关业务管理归口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等职能部门。

第十五条 学生海外学习管理

(一)学生海外学习指学生经由学校相关项目赴国(境)外合作院校进行长期或短期的交流学习。

(二)学生出国(境)学习管理细则依据学校中(境)外合作教育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外国留学生管理

(一)外国留学生,主要指在我校接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外籍学生;既包括接收学历教育的本科生,也包括接收非学历教育的语言进修生、课程进修生、短期交流生等。

(二)外国留学生管理细则依据《苏州工学院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学校港澳台事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原《常熟理工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管理办法》(常理工国合〔202416号)终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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