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管理办法
为了适应高等教育国际化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院校合作办学培养学生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中国教育部批准纳入学校招生计划,学生通过高考录取方式进入我校就读的项目。
第二条 学生参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习,按照中外双方院校签署的合作协议及联合制定的人才培养方案,通过分段式衔接学习和学分互认,达到规定要求者可获得两个学校的学位。符合我校毕业及学位授予条件,获得我校颁发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赴国(境)外合作院校学习,符合该校毕业及学位授予条件,获得国(境)外合作院校颁发的学位证书。
第三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为我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及各二级学院共同参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管理。
第二章 报名、录取、出国(境)
第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报名工作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组织,各二级学院负责具体实施,学生按照国(境) 外合作院校的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第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入学的学生,应按照录取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完成学业,进校后不允许转入其他专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在完成本校的学习任务后,如未达到国(境)外合作院校的录取要求或未获得出国(境)签证,则留在相对应的专业继续完成后续学业。
第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出国学习需满足合作院校的录取要求方可入学。
第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接到国(境)外合作院校的录取通知后,应及时向所在学院报告并办理留学相关手续:填写《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留学备案表》,所在学院审批后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备案。学生本人应在教务系统提交学籍异动保留学籍申请;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者,学校不予承认国(境)外学习的课程学分并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学生所在学院应配合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指导参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办理留学相关手续,做好行前教育。
第九条 参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出国(境)前,应与学校签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留学协议书》。协议的签订工作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留学期间所有费用自理,留学前必须向学校交清入学后所欠费用。留学期间学费收费标准按《苏州工学院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留学期间的管理
第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留学期间,所在学院应具体承担对派出学生的管理职责。学院指定的学业导师要负责与其保持经常性联系,及时了解派出学生的思想动态及学习、生活情况,特别是对所指导学生的学习计划进行指导,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所在学院对学业导师的工作在年终分配时应计算一定的工作量。
第十一条 学生到达国(境)外合作院校后,应于一周内将住址和联系方式告知其所在学院学业导师,由学业导师报所在学院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学生留学期间应遵守我国和所在地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境)外合作院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努力学习专业知识;遵守外事纪律,注意人身安全,不做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遇到关系国家和学校利益及声誉的大事应及时向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或机构和学校报告。学生留学期间如违反当地法律法规和国(境)外合作院校规章制度,按照所在国(境)法律程序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留学期间,如触犯当地法律或违反合作院校纪律受到处分,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在国(境)外合作院校就读期间,必须在每学期初向本校学业导师提交上一学期学习总结,报告自己的课程成绩和学习情况,学业导师负责将学习总结报所在学院备案。
第十五条 学生在国外完成学业,返校后应主动向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提供个人在外学习、生活体验等总结材料。
第十六条 学生留学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延长在外停留期限、转往他校学习或转往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返回或申请延长留学期限,必须及时填写《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延期返校申请表》,由所在学院审核后,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逾期不归且未办理相关手续者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可申请延长留学期限,应在获得国(境)外合作院校的同意后向本校提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应在收到申请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备案程序并给予学生最终答复。
第十八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应该在毕业学期提前两个月申请毕业,应按照学校规定递交相关材料。逾期者,学校对其自动作延长学年处理。
第十九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留学期间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国(境)外完成学习任务,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双方学校同意后办理返校继续学习手续。
第四章 返校及学分成绩的认定
第二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返校后应及时到所在学院报到,并办理复学手续。学生返校后在两周内申请课程认定和学分互认,具体参照我校本科生课程认定和学分互认管理办法操作。学生在学校教务系统内完成并须上传:(1)合作院校出具的学习成绩单原件以及学位证书原件;(2)国(境)外学习成绩单中文翻译件以及学位证书翻译件。如因学生未及时上传相关材料或递交了虚假材料,由学生本人承担一切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在合作院校所修课程及学分按我校规定转换后,如果对照我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仍有尚未修读的课程,学生需进行学分补修。
第五章 毕业和学位
第二十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为8年。在规定学习期限内,达到我校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要求,学校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对于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学生赴国(境)外合作院校学习且达到合作院校毕业及学位授予条件的,可同时获得国(境)外合作院校授予的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如在国(境)外合作院校参加了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可将参加答辩的毕业设计(论文)及合作院校的考核结果原件交所在学院审核,审核通过可以不必参加本校答辩。
第二十四条 通过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入学,但未达到合作院校的录取要求或未获得出国(境)签证,留在本校继续完成学业的学生毕业和学位授予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由学生本人或学生与学校签署国(境)外留学协议的保证人来校领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常熟理工学院中(境)外合作教育项目学生管理暂行办法》(常理工〔2011〕25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教务处等部门联合解释。